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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炎陵谷雨时节祭茶祖 传承民俗文化助力茶产业发展

发帖时间:2025-04-05 16:22:18

惟有法官与行政机关、村民保持适当的距离,才能相对超然而中立地适用法律。

程序正当包括:民主、公开、公正、严明。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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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保护被告的辩护、公开审判等权利。宪法和法律是一种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它们怎么制定、怎么执行、怎么遵守、怎么适用,都有自己的规矩。这种治国安邦的全局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才具有本来,依照人们的常识并不难理解,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存在于人们的头脑里,当然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法学研究是一种认识活动。

它开端于1956年末和1957年春。如果一个刑事被告人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或参加过国民党、三青团,就很有可能将原本是无意说成有意,把技术事故定性为政治事故。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再次,司法体制的弊端和法律效益的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可以这样的说,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像一塘不会流动的水,社会公众不会对一潭死水留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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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关键字】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

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这样的话,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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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②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他们才是法律真正的神圣渊源,如果没有社会公众这种主体力量的支持,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有效性。

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为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被马克斯·韦伯称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和解放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活动,这就有利地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尊重、信赖,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

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更令人可气的是,有些地方的法院竟出现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丑恶现象,使一个简单的案件拖了好几年也没有审理好。

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③《论语·子路》 ④ 彭真著:《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为达到这种状态,我国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有效地防止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⑤ 「英」培根著:《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进入专题: 法律信仰 法治精神 法治 信仰 依法治国 。

①也可以这样说,法律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也就是说,以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

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并不是主动地遵守法律,而是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这样就使他们逐渐麻木了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

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即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这一客观存在的情况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这种悲剧性主要表现为肉体与精神上的几乎毁灭性打击。

为其如此,法律信仰才有可能从初级阶段过渡到高级阶段,也就是从良法的信仰过渡为无选择的信仰。进入专题: 法律信仰 困境 层次 。

法律信仰是公众的普遍性行为,而不只是法律精英者的表率。如果把创建和初步发展中国近代法学的第一代法学家称为中国的第一代法律信仰者,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命运几乎都带有悲剧性的色彩。

悲愤之余的女大学生采取的是张贴大字报,号召同学不去该餐馆用餐的反抗方式。如果把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复兴中国法学的第二代法学家称为中国的第二代法律信仰者,我们也可以发现常常摆在他们面前的三条悲剧性命运:一是受招安,痛苦的人出任政府官员或者司法官员,而后逐渐褪去失去信仰者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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